马伯庸考据——CSI:大秦

马伯庸最新短篇:CSI:大秦
2014年7月17日 08:51
大秦是中国头一个也是唯一一个“以法治国”的王朝。只有这一个“法国”,其他全是“德国”。秦代对法律条文的热衷程度,不输于现代美国的司法体系,条款繁多,规则详密,以致于刘邦废除秦法,把法律简化为约法三章,传为美谈。
1975年12月,在湖北省云梦县的睡虎地秦墓,出土了一大批竹简。这些竹简大部分是当时秦代的行政文书和日常的公文。在这堆竹简里,有一套叫做《封诊式》的竹简。“式”是秦代公文的一种,类似于行政部门工作手册,包括实际工作中的法律依据、办事原则以及工作流程。
这份《封诊式》的主要内容,与司法密切相关。翻译成现在的意思就是:大秦公安部关于案件审讯侦查的若干工作细则。这份细则细到什么程度呢?我们来看看里面的内容。
《封诊式》一共有98片竹简,一共分了25章,每章都有一个小标题。前几章比如《治狱》、《讯狱》什么的,是总的办事原则。比如第一篇《治狱》,上来就说:“治狱,能以书从其言,毋治笞掠而得人情为上;笞掠为下;有恐为败。”意思是审案时要以口供为主,最好不用刑,用刑或者恐吓犯人,是不好的。可见在当时的司法部门,对刑讯逼供就已经明令禁止了。
关于如何审讯,也有专门的篇章叙述:审讯时先把犯人说的话记录下来,尽管让他们说,就算有疑问也不要先提出来。在盘诘之时,提出疑点,听犯人解释,记录存档,继续追问直到理屈词穷。如果犯人老是改变供词,就打,不过得记录下来。格式要这样写:因为某人数更改供词,又没有合理解释,进行了笞刑。(凡讯狱,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,各展其辞,虽智(知)其訑,勿庸辄诘。其辞已尽书而毋(无)解,乃以诘者诘之。诘之有(又)尽听书其解辞,有(又)视其它毋(无)解者以复诘之。诘之极而数訑,更言不服,其律当治(笞)谅(掠)者,乃治(笞)谅(掠)。治(笞)谅(掠)之必书曰:爰书:以某数更言,毋(无)解辞,治(笞)讯某。)
后面十几章则是分成了《盗马》、《争牛》、《贼死》等十几种犯罪类别,附以案例解说和详尽的工作流程,可以让我们看到,当年大秦司法部门真实的工作状态是如何。篇幅有限,不附原文。
比如在《贼死》这个案件分类下,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:
爰书(这句话的意思是公文格式,负责人必须按照这样的形式书写报告):某地发现一名梳髻无名男子尸体。令史写了份调查报告:被害人尸体被发现仰卧于某家南侧,,左额头有一处刀伤,背部有两处刀伤,皆为竖砍,伤口皆长四寸,宽一寸。而且伤口内陷,凶器推测为斧子。头部、额头和眼眶都出血了,其他部位没有痕迹。死者身穿单布短衫和裙子各一件。短衫上有两处刀口,与伤口位置符合。衣背和衣襟都有血。男子壮年年纪,皮肤比较白,高七尺一寸,头发长两尺,腹部还有两道旧伤疤。尸体距离某亭一百步,距某里士伍丙的农屋二百步。已经用布裙包裹尸体掩埋,等候命令。短衫和鞋已送交县廷,证人也被带到,询问是否知道被害人哪天死的,有无听见呼救声。
这是何等详尽的一次犯罪现场勘查,从法医尸检到现场处置,从证物交叉对比到证人盘问,面面俱到,甚至连凶器都有了推测。
还有另外一个案例:有某里报告,本里有人在家里上吊,原因不详。令史将死者妻女叫来一同验尸。死者是悬在其家东边卧室北墙的房梁上,绳索有指头那么粗,被死者束在脖子上,另外一侧吊在房梁还,绕了两圈以后打了个结,留出二尺绳头。尸体的头距房梁两尺,脚离地二寸。头和背紧贴墙面,舌头吐出来到嘴唇的位置,流出屎尿,弄脏了双腿。解开绳索以后,尸体的口鼻喷出气来。绳索在尸体上留有淤血,身体其他部位没有兵器、棍棒或者绳索的痕迹。房梁粗一围,长三尺,西边距土台二尺,台上可以悬挂绳索。死者身穿短衣和裙各一件,光脚。
讲完了这个案例以后,文书里进行了理论总结:检验上吊死者要仔细观察痕迹,要独自一人前往死者所在,看绳结的方式,是否有绳套,舌头是否吐出来,头、脚离束绳和地面的距离,有没有流出屎和尿。解开绳索以后,口鼻是否有气排除来,身体是否有淤血。要实验一下看死者的头能否从绳套中脱出,如果能,就要剥光死者衣服,彻底检查全身,尤其是头发和阴部。舌不吐出来,口鼻无出气,绳勒处无淤血,绳索系在脖子上无法脱出头来的,就不能判定为自缢。如果死者死了很久,口鼻排不出气来,死必有因,要询问同居者或邻居,问他们情由。
这是一个结合理论和实际操作案例的指导书,指导法医面对自缢案件时,不能武断地为其定性,要仔细查验各种细节,才能定性。
对于犯罪现场的查验,秦吏更是非常重视。在《穴盗》这个犯罪类别下,某人报告说他的衣服收在屋里,关好了门,早上起来,他发现旁屋墙壁上被人挖了个大洞,衣服丢了。令史前往查看,回报说犯罪现场在卧室东南,两个房间相连,门朝南开,房后有小堂。墙壁中央有个大洞,通往房中。洞下端接地面,上高二尺三寸,下宽二五尺五寸,像猪洞,用宽刃凿成,凿痕宽二又三分之二寸。挖出来的土堆在小堂上。整个现场一共有膝盖和手的痕迹各六处,外面有秦綦履的痕迹四处,长二尺二寸。鞋印前面纹路密集,长四寸,中间纹路稀疏,长五寸,根部花纹密,长三寸,应该是旧鞋。房背面有墙,高七尺,过墙即为巷子。墙上有个小新缺口,缺口从内到外,应该是有人越墙而走。墙外地面太硬,没有脚印留下。屋内放衣服的竹床在东北,床东、西距离墙各四尺,床高一尺。
说实话,明律宋律乃至唐律能有这么详密的规定,我不奇怪,社会发展到一定规模,必然得有这样的需求。但一想到两千年前的秦代居然已经搞得这么专业, 这么有科学精神,让我不禁产生错觉,仿佛看的不是历史文献,而是一部2000年前的《CSI:大秦》电视剧。如果哪个公司有兴趣,照这个拍一部名侦探卫鞅或者百里奚少年羊皮事件簿什么的,也不错啊。
附一个重口的出子案例,有兴趣的人可以自行欣赏:
出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妻甲告曰:「甲懷子六月矣,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,甲與丙相捽,丙僨庰甲。里人公士丁救,別丙、甲。甲到室即病復(腹)痛,自宵子變出。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,告丙。」即令令史某往執丙。即診嬰兒男女、生髮及保之狀。有(又)令隸妾數字者,診甲前血出及癰狀。有(又)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(腹)痛子出狀。 丞乙爰書:令令史某、隸臣某診甲所詣子,已前以布巾裹,如(衃)血狀,大如手,不可智(知)子。即置盎水中榣(搖)之,(衃)血子(也)。其頭、身、臂、手指、股以下到足、足指類人,而不可智(知)目、耳、鼻、男女。出水中有(又)(衃)血狀。?其一式曰: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,皆言甲前旁有乾血,今尚血出而少,非朔事(也)。某賞(嘗)懷子而變,其前及血出如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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